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乐市科朗灯具城,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建国路与文化路交界红星美凯龙二层B8159-1号。
主要负责人:***,该灯具城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新疆皓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博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建国西路喜盈门(红星美凯龙)三层C8181展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瀚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建国路世纪华庭小区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成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博乐市科朗灯具城(以下简称科朗灯具城)因与被上诉人博乐市博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建筑装饰公司)、博乐市华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庭物业服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朗灯具城的主要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露、被上诉人博艺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华庭物业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乐市科朗灯具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9.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再那甫古丽·努尔买提
审 判 员 哈 力 木 拉 提
审 判 员 沙 仁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古 丽 白 克 然 木
书 记 员 娜 孜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