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平县房产管理局、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豫1324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组织机构代码:41922523-3。
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中段。
被执行人: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镇房罚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作出的(2014年)镇房罚处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今典小区)送达了(2014年)镇房罚处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今典小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要求执行:“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二十万元罚款”。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依据的理由是: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今典小区)在南环路与三里河交叉口向北50的金典小区项目,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向社会违规售房,镇平县房产管理局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镇平县房产管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今典社区宣传彩页、被执行人工作人员“没有对外销售商品房”的调查笔录以及送达文书时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一、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以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今典小区”项目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向社会违规售房,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给予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万元的罚款,但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仅有“今典小区”涉嫌违规售房的宣传彩页,却无直接证据证实该项目已违规售房的违法行为存在,该处罚属证据不足;二、本案申请人向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处罚文书不合法。在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仅载明受送达人“拒签”,但提供的照片却显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张贴在墙上,并未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故送达手续系不完善、不合法。三、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今典小区的开发企业,并且亦缺乏该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故本院认为,镇平县房产管理局确定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年)镇房罚处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