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4民初3259号
原告: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镇平县健康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176562373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53年11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该村委会副主任。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镇平县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琨亮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崔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