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175250323。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土族,1957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土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13民终4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维持本院一审(2019)豫130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设备款305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9存款15665.58元,已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有招商银行账号62×××01_00001存款1508.73元,已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名下有浦发银行账号60×××35存款1410.94元,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09_156_1存款7101.23元,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5、被执行人***名下有浦发银行账号60×××35存款14606.87元,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6、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50存款1792.58元,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7、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55存款3431.32元,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8、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存款3001.58元,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9、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8存款167.40元,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 10、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保险、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线索。 四、本院经传统查控,**: 1、被执行人***所有位于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区)××·××天地××商业办公楼××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9)乌鲁木齐不动产权第0116053号,不动产单元号:650104800012GB00101F00010079]及位于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区)××·××天地××商业办公楼××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9)乌鲁木齐不动产权第0116080号,不动产单元号:650104800012GB00101F00010080]房产二处,因该房产在银行有抵押,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暂不处置。 2、被执行人***所有位于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75-B区3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0169264,不动产单元号:650203N000000000000F00014530]房产一处,因该房产在银行有抵押,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暂不处置。 3、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设备款30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4930号民事判决书为准,已履行到位48686.23元,在欠款本息中依法予以扣除]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林 代理审判员 姜 南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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