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17525032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 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7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16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院(2019)豫130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及**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371404.77元,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依法进行冻结,扣除执行费4113元后将剩余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 2、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有价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 2、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号为新A×××××的凯宴牌小型汽车一台、新B×××××的丰田佳美牌小型汽车一辆,注册日期分别为2012年及2005年,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价值较低,不要求处置。 3、经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阜康市的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新(2018)阜康市不动产权第0003820号],系首封,因房产在外地,相关详细信息暂无法**,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 4、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2、经本院现场调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本院2020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169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炯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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