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银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175250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03民初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5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新M×××××丰田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1年11月2日,上述车辆本案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南阳人民路支行(7397210182600006182_000001)账户内10914.17元存款,冻结金额为10914.17元,扣划金额为10914.17元,扣除执行费650元后下余10264.1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网络银行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3.**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 4.**被执行人***名下在关联案件中共有案件1件,其中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2月31日将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设备款50000元[利息计算以本院(2019)豫1303民初3522号民事判调解表述为准]等,已执行到位的10914.17元,扣除执行费650元,剩余10264.17元应依法在本息中扣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革 审判员  谭 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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