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2民初3762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宛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822260548(1-1)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宛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权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