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1226号
原告:***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大道北侧***金融大厦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705971362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民营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314073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柯瑞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9元,减半收取计2229.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