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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175720(1-1)。 法定代表人:勒常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广告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34020705971362X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代码052927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基公司)、安徽宏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恒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洋 代理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