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175720(1-1)。
法定代表人:勒常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广告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34020705971362X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宏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代码052927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基公司)、安徽宏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恒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洋
代理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