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50号
原告:铜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启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铜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启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启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铜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