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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91民初2013号 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4967787X,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1199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499号春***大厦写字楼A#B#C#楼A栋701-7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通福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汉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防雷工程款522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1日起,以52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汉威公司承建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赣州开发区H-10-3地块廉租房工程四标段(第10、11、14、15、20、21、26、27、31、32栋)工程项目,被告***是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2014年7月1日***代表汉威公司与原告签订《防雷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该工程项目的防雷工程,承包形式采取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的形式一次性包定,工程总价款为52200元,工程经检测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告依约完成防雷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后,多次催款,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汉威公司、***未答辩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和公司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赣州市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证明被告汉威公司承建赣州市公房管理处赣州开发区H-10-3地块廉租房工程四标段(第10、11、14、15、20、21、26、27、31、32栋)工程项目,被告***是被告汉威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外代表汉威公司,也是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4、防雷工程合同书:证明被告***代表被告汉威公司与原告签订《防雷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该工程项目的防雷工程,工程内容为在赣州开发区的单元入口分线箱处安装浪涌保护器,承包形式采取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的形式一次性包定,工程总价款为52200元,工程经检测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被告一次付清工程款等。5、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证明原告依约完成的防雷工程经赣州市蓝天防雷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11月24日出具了《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结合庭审笔录查明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0日,原告由原名称“赣州江通高科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7日,案外人赣州市公房管理处作为发包人将赣州开发区H-10-3地块廉租房工程四标段(第10、11、14、15、20、21、26、27、31、32栋)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于2014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防雷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上述工程项目的防雷工程,承包形式采取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的形式一次性包定,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52200元,工程经检测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后,被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告完成该工程项目防雷工程后,2017年11月10日赣州市蓝天防雷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因而成诉。 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签证单、资金支付申请表等证据,上面均有被告汉威公司、***的盖章签字可知,被告***与汉威公司形成挂靠关系,***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借用汉威公司的资质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建设。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由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赣州市公房管理处承建后,***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案涉工程的防雷工程转包给了原告通福公司并签订了一份《防雷工程合同书》。原告依照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防雷工程款人民币52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汉威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对外代表汉威公司,故被告汉威公司应对防雷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向原告通福公司支付防雷工程款人民币522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0年6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述应支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汉威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耿 华 人民陪审员  叶 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