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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496778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702民初37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无商业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7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截止2020年9月25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煜群 书记员曾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