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2144号
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4967787X,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东四区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魁江,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魁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魁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原告江西通福高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