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10445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2019年11月26日,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223元,减半收取计16111.5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