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265号之一
原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4281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967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215元,减半收取71107.5元,由原告长江三峡能事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
审判员 万庆农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