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381行审409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自然资规执罚【2019】43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自然资规执罚【2019】43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占用龙堰乡申庄村曾营组207国道南侧其他土地11205.6平方米、一般农田1067.2平方米建商混站及料场,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1、限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龙堰乡申庄村曾营组的11205.6平方米其他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67.2平方米一般农田新建的加气站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1205.6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9644.8元。1067.2平方米一般农田,每平方米处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672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00316.8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1、限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1067.2平方米一般农田新建的加气站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11205.6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89644.8元。1067.2平方米一般农田,每平方米处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672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00316.8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任继尧”变更为“唐新渊”。
经审查,本院认为: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邓自然资规执罚【2019】433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其中,第一项执行申请由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