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民初1541号
申请人:**有,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如,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户籍地方城县。
被申请人:曾清建,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南召县。
被申请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176762105U。
法定代表人:任继尧,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有诉被申请人**如、曾清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有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如、曾清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17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如、曾清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有以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065219192020000163)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如、曾清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178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如、曾清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郭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