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81民初362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邓州市。
诉讼代理人:王崇坤,河南省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071195069。
被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381176762105U。法定代表人:任继尧,男,该公司经理。住址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孟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本案被告没有提出反诉请求,故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双雁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鲁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