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高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81民初4495号 原告:***,男,生于1950年10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高方,男,生于1967年3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高方、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方、市政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1223.77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高方、市政公司未到庭但提出该车是市政公司车辆,高方是司机,事故属实,车辆投保有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属实,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原告诉求过高部分不予承担,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予以评定。被告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未提交该鉴定程序违法或结果有误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3日14时57分许,高方驾驶豫RK××**号重型自卸车,沿邓州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邓州交通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时,与自北向南行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撞,致使***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113811202100008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到邓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44421.42元。2022年4月16日,南阳理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2022)临鉴字第0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左肩关节功能丧失属伤残九级、多发肋骨骨折属伤残十级;***身体损伤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胸部、锁骨、***内固定器取出费用大约壹万捌仟伍佰元左右;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豫RK××**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方应按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费用。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的赔偿清单,经核算,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一、医疗费用共计66021.42元,其中1、医疗费62921.42(44421.42+18500)元;2、营养费1800元,共90天,每天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住院26天,每天50元;二、伤残赔偿费用共计85596.17元,其中1、护理费8067元,共60天,每天134.45元;2、伤残赔偿金70109.17元,每年37094.80元计算9年的21%;3、精神抚慰金5000元;4、交通费520元,住院26天,每天20元;5、鉴定费1900元;上述费用共计151617.5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3596.17(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85596.17元)元。超出的医疗费48021.42(66021.42-18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又因高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48021.42元的40%即19208.57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122804.74(103596.17+1920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 ***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122804.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元,由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 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