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邓州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81民初424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邓州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3年11月20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8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继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道京,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邓州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邓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损坏原告光缆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7943.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下午,被告在邓州市交通路施工中将原告所有的通信光缆挖断,造成原告公司用户网络不畅、部分通信中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不能确定哪一个单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市邓州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