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刘小娟、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10341号 原告:****,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201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父亲) 被告:***,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住所地邓州市****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开发区负责人。 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