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10341号
原告:****,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201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父亲)
被告:***,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住所地邓州市****与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开发区负责人。
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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