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2459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4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乡洞子沟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3201610264350。
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雷锋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320101041646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