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闵鲁建材-装饰材料园区一区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E65Y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能大厦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EK79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11089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35元,由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6元。因山东**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月18日、2022年6月27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6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商贸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