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11民初2774号
原告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梧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梦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根据其合同性质及内容等,双方形成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未按约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价款110306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定作方为甲方(即被告),承揽方为乙方(即原告),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预拌砼,强度等级C50,计划数量为320立方米,单价为信息价下浮5%;首次供货前先预付10万元,余款于2018年8月底前付清;如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权按相应款项应付之日起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被告)计取违约金;并对预拌砼的质量标准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砼,共计价款310306元。2018年9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余款于2018年11月底前付清”。现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10306元,双方协商不成,故成讼。
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浙江梧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030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03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嘉兴市中元德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浙江梧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审 判 员 袁瑞江
法官助理 陈道雨
书 记 员 陆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