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1878号
原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工业园内横一路与纵二路交叉口8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市玲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原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玲丽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89元,财产保全费251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