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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建科雷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3247号 申请人: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工业园内横一路与纵二路交叉口808号。 被申请人:山东一建科雷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汶阳镇滨河路。 申请人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一建科雷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一建科雷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一建科雷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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