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72执6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市人民政府海事海商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72执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申亚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市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南海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现代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琼海市政府)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7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琼海市政府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效力;二、《潭门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继续履行;三、琼海市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已办完征地手续的167.3亩配套产业用地和210.25亩配套住宅用地依法挂牌出让。南海现代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琼海市政府继续履行《潭门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合同》,在30日内将已办完征地手续的167.3亩配套产业用地和210.25亩配套住宅用地依法挂牌出让,并支付***行金人民币4064563元(基数为167.3x20万+210.25x25万=8602.25万元,自2017年3月1日起计至2017年12月1日,按日万分之1.75计算),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较为复杂,本案依法延长案件执限3个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琼海市政府在本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多次提出涉案土地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致使短期内无法挂牌出让、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的主张,其除主动履行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43045.63元外,其余未予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本案的履行最终体现的是作为投资方的申请执行人南海现代公司的投资补偿问题。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的多次协调,双方对补偿方式以及补偿金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基于琼海市政府提出因规划调整,短期内无法对土地进行招拍挂等情况,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于7月2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双方对目前涉案土地规划正在编整、土地二次青苗补偿以及土地出让相关标准正在修订等原因,涉案土地短期内进行挂牌出让不具备条件的事实没有争议,同时对本案依法予以裁定终结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亦无异议。据此,本案执行标的即涉案土地挂牌出让的执行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且***行金的执行亦与此相关联,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6号)第六条第五项关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的规定,本案所涉土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琼7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超出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
rxkphdf3ks3s4dqsrd二○一八年九月七日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