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2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东路与经十路交叉口向东16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翟新炎,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中乔,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南阳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阳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阳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娄理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