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沈阳春与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崔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9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住延寿县延寿镇。
被执行人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黑0129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刚配合将坐落于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延寿县卫生局综合楼门市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名下;要求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向延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1月2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以“办理过户登记需要等待另案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9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闫立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