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与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29民初2539号
原告:***,住延寿县延寿镇。
被告: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刚,住延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寿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