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电长源荆门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鄂0802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划拨后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