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9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有君,住延寿县延寿镇。
被执行人: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倪长军,经理。
本院执行的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尚未履行的借款1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92元及申请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