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寿县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29民初60号
原告***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石景波。
委托代理人吕世龙,***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帅。
被告李新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
原告***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新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由原告***亨达基业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阁
审 判 员  周丽靖
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