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寿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延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1386号
原告:***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镇西同庆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福,1964年2月7日,汉族,***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省延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镇北宏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卓。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延寿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丽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理孟繁颖
书记员黄秋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