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石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宁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不夜城一条街。
法定代表人:柳玉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
法定代表人:姜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石材有限公司、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辽06民初1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经司法网络拍卖,对被执行人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陈家堡村民组5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码分别为:辽丹房权证振安区字第××号、G0××80号、G0××81号、G0××83号、G0003786,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辽丹房他证振安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一拍流拍价30249424元接受该财产抵偿相应的债务。另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经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晓明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