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河口港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4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宁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宽甸河口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上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陈家堡村民组54号。
法定代表人:姜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河口港务有限公司、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宽甸河口港务有限公司、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载明的一处涉案房屋,即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陈家堡村民组54号房屋(房产证号码为辽丹房权证振安区字第××号),由灵峰禅寺占有、使用,其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均为宗教场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该房屋不应强制执行。2021年11月18日,各方当事人就财产处置参考价达成协议,一致同意以73184150元为起拍价对涉案8处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其中本案3处抵押房屋(房产证号码分别为:辽丹房权证振安区字第××号、G0××85号、G0××87号)协议处置参考价为42934726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辽06执449号之一执行裁定:整体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陈家堡村民组54号8处房屋[含本院(2021)辽06执448号案件5处抵押房屋]。涉案房屋经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辽06执449号之二执行裁定,将前述本案三处抵押房屋总计作价4293472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执行费110334.73元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另查,车辆号牌号码为辽F×××××号的五菱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丹东五龙山旅游有限公司名下,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陈家堡村民组54号房屋(房产证号码:辽丹房权证振安区字第××号)的查封;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晓明
执行员  陈 刚
执行员  刘智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