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4民初151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老古沟村陈家堡村民组54号。
法定代表人:姜鹤,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文栋,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赵有刚,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诉被告***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栋、赵有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代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庚宇
书 记 员 王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