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民初4463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57240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天辰绿色能源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759673086),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景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金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辰绿色能源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