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4031号
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辰区双街镇汉沟*******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辰绿色能源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住所地**辰区京津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辰绿色能源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天辰绿色能源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计3136元,由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