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803民初2588号
原告: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梁政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有伟,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栾洪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西市区开发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侨,营口市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生、纪有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张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6279601.25元并从2017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营口海澜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一、二标段)小区配套工程施工合同》(附件1)。工程于2014年9月1日开工建设,2015年7月31日完工,并于10月15日完成竣工验收(附件2)。该工程经被告方委托审计最终确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1514848.34元(附件3),扣除被告方外委施工的消防配套部分工程造价2845048.78元(附件3)和代缴税款1814798.31元(附件4)以及已付工程款20575400.00元(附件5),截止到2016年9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279601.25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6279601.2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2017年10月16日至今延迟给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具体数额以双方认定为准。被告支付的代扣代缴统筹款688405.27元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海澜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一、二)标段小区配套施工合同》,原告将海澜新苑(一期)经济适用房(回迁楼)工程(BT项目)一、二标段小区配套工程发包给被告,合同总价款约910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1、供电、供暖、燃气、给水等外协工程设计及配套施工费用(约4500万元),根据各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时间由甲方先期全额预支,结算时在原告的合同总价款中扣除;2、剩余部分(约4600万元)由原告全额垫款施工;3、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按剩余部分工程款的60%支付工程款,原告交付工程,原告提交决算后,进入回购期;4、余款支付年限为两年,第一年支付20%工程款,两年期满前支付20%工程款;5、因被告前期配套费拨款延误,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合同工期顺延。
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开工,于2015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该工程经原告与被告共同审定,工程总造价为31514848.34元,尚欠工程款6279601.25元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海澜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一、二)标段小区配套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将案涉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余款支付年限为两年,双方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故原告主张被告从2017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代扣代缴统筹款688405.27元由原告承担,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79601.25元并从2017年10月16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57元(缓交),由被告营口西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焦冰冰
审判员 张俊颖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