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1民初2296号
原告:盖州市双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盖州市双台镇思拉堡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嵩,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英、李鑫,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鸿程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双台镇西双村。
法定代表人:刘晶,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梁政武,公司总经理。
原告盖州市双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盖州市鸿程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盖州市双台镇人民政府无法提供盖州市鸿程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给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待盖州市双台镇人民政府查找到盖州市鸿程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营口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切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盖州市双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