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山,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1号515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4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山、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电话、微信沟通后,受雇于***从事道闸设备安装工作。被上诉人***、聚德公司称***系与白塔区大山电子耗材商行经营者杜永山微信联系的道闸安装事宜,并将安装工程承包给白塔区大山电子耗材商行。现因各方当事人对如何约定道闸安装一事存有争议,一审应进一步查明双方就工作场所的确定、由谁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是否限定工作时间、工作期间由谁指挥、如何给付劳动报酬、如何接收劳动成果等思想是如何约定及履行的。同时应追加涉案电缆井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为当事人,以查明其是否尽到防护、警示等异物后确定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4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丽娟
审 判 员 曹丽娜
审 判 员 印明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春晖
书 记 员 任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