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民事经济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6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2-1号515室。
法定代表人:李兆慈,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微、孙悦,均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上诉人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案,不服(2021)辽0112民初15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2021年5月8日申请离职时,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拖欠被告2021年3月份工资,拖欠时间已达2个月,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工会同意其暂时缓发工资的《工会意见函》中载明公司智能集成事业部全体员工12人(包括***)3月份工资缓发,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告知***,***是否明知,应当结合公司智能集成事业部全体员工12人的综合情况予以判断。鉴于上述情形,本案发回重审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73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卓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赵 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刘伟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