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7794号
原告: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慈。
被告: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益民。
原告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一方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聚德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英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