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某某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602号 原告:深圳市***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2**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LONGXIAO。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3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4层1734。 法定代表人:罗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氢,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第三人: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君,该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深圳市***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