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789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元,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36号海外大厦14楼B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07461J。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全 雯
书 记 员  谌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