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21770号 原告: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黄自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与被告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BB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首创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1月8日欠付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共计44753642元;2、判令ABB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21日,ABB公司与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金林公司)签订了《物业建设装饰及租赁合同》《物业建设装饰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08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了《建筑和租赁合同》。2010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实际使用面积增加的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ABB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4M4-1地块)的厂房及行政科研楼等房屋(一期建筑项目14136m2)。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又签订了《续租协议》,续租上述房地产至2021年。根据以上各合同,AB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中建金林公司缴纳租金。从2015年7月起,ABB公司未付租金,占用并实际使用以上房产至今,全部欠缴租金及房屋使用费累计49583990.5元。根据生效公证执行文书内容,中建金林公司应向首创公司清偿人民币本金44416528.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首创公司据此多次向中建金林公司催讨,其无资产进行还款,该情况导致首创公司资金持续损失。以上款项合计至2019年7月1日已达5000万元以上。首创公司对中建金林公司债权合法有据,应予保护。中建金林公司怠于行使其对ABB公司到期债权,已损害了首创公司债权实现,故提起代位权诉讼。 ABB公司辩称,一、中建金林公司欠付我公司建设定金3362502元、能源线调整费用6700元以及两期押金426万元。扣除掉上述费用后,截至2019年11月8日,我们最终认可的金额为44753642元;二、按照ABB公司与中建金林公司合同约定及税务要求,由中建金林公司出具发票后,ABB公司才支付租金。中建金林公司一直没有开具发票,租金给付的条件没有成就;如首创公司要求ABB公司支付欠付中建金林公司的租金,也需开具相应发票,否则会给ABB造成税务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4月21日,中建金林公司(出租方,甲方)与ABB公司(承租方,乙方)、广州市***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顾问管理方,丙方)签订《物业建设装饰及租赁合同》,约定:中建金林公司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4M4-1号地块的房产(其中一期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二期工程将根据乙方发展规划在2-5年内加建,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租赁给ABB公司使用;一期工程由一栋三层行政科研楼(计划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一栋三层厂房及相关配套用房(计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构成;有关二期建筑及租赁等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租赁面积为物业竣工后的实际建筑面积,未取得实际建筑面积前,按一期计划建筑面积即13000平方米计算租金,在取得实际建筑面积后,租金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调整,已付租金多退少补;该物业建设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实际交接日,租赁期为10年,自物业实际交接日起计算;租赁期内,物业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40元,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预先支付,乙方应在物业交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即1560000元,乙方将从首期租金中扣除丙方顾问费余额(60万元)直接支付给丙方,此后的每期租金乙方须于每期第一个月的前15日内支付。 2006年7月14日,中建金林公司(甲方)与ABB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建设装饰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目前已超过预定交接日,甲方尚未完成建设工程并缺乏资金,***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相应对价,租赁合同的物业租金由每平方米人民币40元变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8元;乙方允许甲方在实际交接日后的一年内回购上述空调,回购价格以乙方的购买价格为准,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回购,物业租金自甲方付清回购款项的下个月起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计算;若甲方未能在实际交接日后一年内完成回购,则丧失回购权,物业租金也将保持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8元直到租赁期结束。 2008年9月28日,中建金林公司(出租方)与ABB公司(承租方)签订《建筑和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按承租方的要求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建设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其中含约1000平方米办公区域)的工厂厂房,并将建设完工且经承租方验收合格的房产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同意并确认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完成建筑工程项目,并在2009年4月30日前交付房产;租赁期限自移交日开始为10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45元人民币,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预先支付,以人民币付至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监管的出租方在北京银行通州支行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 2009年4月10日,中建金林公司(甲方)与ABB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基于近期乙方提出的关于在乙方所租赁厂房一层内部改造的需求,为保证建设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根据2005年4月21日签订的物业建设装饰及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同意按照乙方需求,对一期厂房内部进行改造,以满足乙方生产工艺的新需求。改造所需费用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待工程改造完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具体清算。2、本期工程改造乙方不再另提供建设定金,乙方同意在本补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前支付给甲方2009年2月9日至2009年11月8日期间的物业租金(9个月物业租金,共计444.6万元人民币),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定金抵扣租金部分(9个月物业租金,共计444.6万元人民币)暂不进行抵扣,**至2010年2月继续执行。为进一步体现合作诚意,甲方同意将租赁期第4年全年(2009年11月9日——2010年11月8日)的物业租金标准,在现有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2元/m2·月(即上述租赁期内的租金标准按照36元/m2·月计算)。甲乙双方之前约定的其它资金支付和抵扣事项,统一**至2010年2月继续执行。 2010年3月29日,中建金林公司(甲方)与ABB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违约金1.1双方确定实际违约天数为130天,根据双方于2008年9月28日签定的《建筑与物业租赁合同》中3.5条款的约定,以及甲方提供的图纸面积(10895.80平方米),经计算所产生的违约金费用为2352286.00元(大写:贰佰参拾伍万贰仟贰佰捌拾陆元整);1.2乙方同意支付2009年9月8日至10月7日的当月租金435832.00元(大写:肆拾叁万伍千捌佰叁拾贰元整);1.3双方约定净违约金1916454.00元(大写:壹佰玖拾壹万陆千肆佰伍拾肆元整)在二期厂房租金中从2010年10月9日开始抵扣,扣完为止;2、因二期新厂房延期交付导致的生产线布局过渡调整所产生的能源线调整费用为6700.00元(大写:**柒佰元整),双方约定该笔费用在二期厂房租金中从2010年10月9日开始抵扣,扣完为止;3、二期和三期内部改造施工利用乙方现场能源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共15744.40元(大写:壹万伍仟柒佰肆拾肆元肆角整),双方约定该笔费用在二期厂房租金中从2010年10月9日开始抵扣,扣完为止;4、双方约定因二期厂房项目采购变频设备所增加的设备采购费用,由甲方在4月15日前完成相关费用整理报给乙方,乙方审定后双方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商谈,完成费用清算;双方约定因原一期厂房内部项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4月15日前完成相关费用整理报给乙方,乙方审定后双方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商谈,完成费用清算。 2010年12月20日,中建金林公司与ABB公司签订《关于实际使用面积增加的补充协议》,双方确认:一期项目起租日为2006年11月9日,二期项目起租日为2009年10月9日;一期最终实际租赁面积14136㎡,二期新建厂房最终租赁面积10895.8㎡;一期自2006年11月9日至2011年2月8日止应补租金2174304元,二期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1年4月8日止应补租金671850元;自2011年2月9日起,一期每月租金面积14136平米按合同租金及相关协议统一结算;自2011年4月9日起,二期每月租金面积10895.8平米按照合同租金及相关协议统一结算。 2017年3月16日,中建金林公司与ABB公司签订《续租协议》,约定:原租赁合同于2016年11月8日到期;承租方将续租物业5年,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在本次续租期限内,物业租金按建筑面积14136平米计算,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7元;租金付款周期为每三个月为一期预先支付,承租方应在每期第一个月的前15日内以人民币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租方应在每一租金应付日的前15日内日向承租方开具当期租金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租方未能按时向承租方提供该等增值税专项发票,则该期的租金支付日期相应顺延,承租方在收到该等增值税专项发票后才有义务在15天内支付该期的租金;为保证承租方能不受干扰的使用物业,如果出租方未能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合同编号:京技房地出租[合]字(2005)第1号)及时足额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上地管理局支付物业所在地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4M4-1地块)的土地租赁费,则承租方有权代出租方支付该笔土地租赁费;在承租方代出租方支付该笔费用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金额相应扣减;承租方代付土地租赁费并不减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开具全额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任和义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追溯至2016年11月9号生效。 2014年8月26日,北京农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商,甲方,以下简称农投保理公司)与中建金林公司(保理申请人,乙方)签订编号BJAIF20140004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受让其与买方(合同中买方为ABB公司)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甲方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的商贸服务,但甲方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根据双方约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买方,买方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其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反转让给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支付反转让对价款;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期间自2014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乙方应将保理期间内与买方所产生的全部应收款帐无条件地全部转让给甲方;保理期间内,若乙方与买方持续发生交易且形成新的应收账款,则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单据并核实之后,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快递方式送达给买方,甲方在取得《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至买方的凭证或买方同意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所确认的贸易融资金额将融资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双方同时在《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确认:买方为ABB公司;商务合同系2005年4月21日中建金林公司与买方签订的《物业建设装饰及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008年9月28日中建金林公司与买方签订的《建筑和租赁合同》;应收账款系中建金林公司与ABB公司就厂房出租产生的应收租金;付款期限为57个月(4年另9个月),应收账款金额52990800元;预支价金额度4000万元。 农投保理公司(甲方)与中建金林公司(乙方)及首创公司(丙方)签订《商业保理业务担保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保理合同》丙方自愿为乙方在保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为丙方自愿按照以下约定限额担保乙方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应收账款反受让义务)以及支付保理费用的义务,具体包括:乙方未支付的甲方保理融资款和乙方未支付的保理费用及保理融资利息,其中保理费用和融资利息之和不应超过甲方融资款总额的12%;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在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乙方未按保理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十日内清偿相关款项;丙方代乙方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保理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内,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款支付日为保理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014年9月26日,首创公司(甲方)与中建金林公司(乙方)签署《委托保证合同》,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2017年3月2日,农投保理公司向首创公司出具《代偿确认书》,确认“现因中建金林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我公司按照《保理业务合同》相关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其追索欠款,同时向贵司提出了《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贵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我司代偿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4416528.76元,合计人民币44416528.76元,我司在此予以确认”。 2017年3月2日,首创公司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该公证处经审查出具了(2017)京中信执字00296号执行证书,确定以下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中建金林公司、***、**;二、执行标的1、代偿款本金:人民币肆佰肆拾壹万*****拾捌元柒角陆分(44416528.76元);2、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违约金:按担保金额的5%计算。上述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责任范围1、中建金林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就上述债务向首创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后,首创公司依据上述执行证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作出(2017)京0112执19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ABB公司应给付租赁中建金林公司的位于北京经济及技术开发区***17号的房产租金44416528.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担保金额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该院另曾发出(2017)京0112执19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ABB公司应给付租赁中建金林公司的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的房产租金**万元整。ABB公司就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先后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另,庭审中,首创公司及ABB公司均认可扣除掉中建金林公司欠付ABB公司的建设定金3362502元、能源线调整费用6700元以及两期押金426万元后,截至2019年11月8日,ABB公司应付房屋租金为44753642元。双方经咨询相关税务机关,表示因中建金林公司无法开具相应发票,同意由首创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后,ABB公司支付上述租金。首创公司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建金林公司、首创公司与农投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商业保理业务担保合同》,中建金林公司与首创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建金林公司与ABB公司签订的《物业建设装饰及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建筑和租赁合同》《关于实际使用面积增加的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相关租赁合同,中建金林公司已将合同项下房产交付ABB公司使用,AB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中建金林公司支付租金,中建金林公司据此享有对ABB公司的合法债权亦即应收账款债权。中建金林公司将2014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应收账款债权向农投保理公司申请保理,与首创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公证,但中建金林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保理合同》,导致农投保理公司向首创公司追偿。现首创公司已经代偿44416528.76元,并产生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中建金林公司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侵害了首创公司的债权,首创公司有权要求ABB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租金。双方均认可扣除掉中建金林公司欠付ABB公司的相关费用后,欠付租金金额为44753642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ABB公司另抗辩称按照《续租协议》约定,应由中建金林公司先行开具发票,后双方经咨询税务机关,同意由首创公司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欠付租金。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截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欠付北京中建金林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共计44753642元; 二、驳回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568元,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