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02民初3078号
原告: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地址:中国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社会团体,地址:中国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保险赔偿金额,198000元,利息2758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20175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承认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4416.3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