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永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知民初53号 原告:宿迁市永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泗州东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200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103号楼0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迁市永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5年2月18日15:30分开庭,原告宿迁市永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永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