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6执9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103号楼0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泰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崇业路16号高新创业大厦4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煤业新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泰尔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44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102594.08元,利息969824.37元,以3102594.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9%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9379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1789元,但其一直未履行。
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金融、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